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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出租屋稅日罰萬分之五 當月稅金最遲下月15日前繳

??包租公包租婆或需註意瞭。廣州地稅重申舊規,對遲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超過半個月者,將處以按日罰交所需納稅額的萬分之五滯納金。

??市民陳先生在越秀區擁有一套商鋪。上周五前往越秀區光塔街道辦事處交稅時,發現負責房地產稅收的工作人員在電腦後面貼瞭《關於出租屋滯納金問題的說明》,表示“出租屋納稅的有效時間為征收期次月的15日前。舉例如7月份的稅款在8月15日前繳納不會產生滯納金,遇到節假日順延,但在8月15日後則按天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等於需要計算的滯納金稅種合計稅額的萬分之五乘以滯納金天數”。

??陳先生表示,此前街道從無此要求,“我2013年時曾試過遲交稅三五個月,當時問街道也說沒關系,記得補交就是,從來沒聽說過遲交要罰錢”。不過,陳先生在2014年“懶得每個月跑街道,一交稅就交足一年”。

??光塔街道負責稅收的工作人員證實,此前稅局無此要求,街道也不會對遲交稅要求交滯納金,但地稅局從2014年7月底已要求遲交稅的時間不能晚車貸試算表excel信貸年息於次月的15日前。

??南都記者發現,該要求是根據《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穗地稅【2006】267號)中的“第二十二條”———“出租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期限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在地稅官網上,亦有該重申要求。

??“以前稅局要求沒那麼嚴,現在要求嚴格瞭,所以絕不能出現遲交稅”。光塔街道稅收人員稱,由於是政府部門要求,加上轄內商戶或業主眾多,所以不會一一電話通知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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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5-01-20/10085963124551314621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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